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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3/10 17:00:25 浏览次数:251 发布机构: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建20231号

 

 

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平县支行关于印发《武平县存量房交易

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聚焦整治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隐患,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打击治理养老诈骗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武平县支行联合制定了《武平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平县支行

2023年3月10

武平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聚焦整治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隐患,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打击治理养老诈骗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房[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武平县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通过继承、析产、赠与、拍卖、司法裁判、以房屋价值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存量房所有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我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委托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保证机构)具体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窗口(以下简称网签监管窗口)。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网络管理制度。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网上监管。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平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通过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买方将监管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交易保证机构按照《监管协议》划转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或买受人需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支付房价款的,自有购房资金必须实施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自有购房资金。

交易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且不需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申请免除资金监管。选择资金监管的,监管金额应当经交易当事人协商确定。免除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八条  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监管存量房按揭贷款资金。

第九条  进行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共同向网签监管窗口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关系为直系亲属的,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其所占房屋份额的;

(三)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的;

(四)本政策实施前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银行转账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交易当事人申请免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免除资金监管,同时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签备案

1.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共同至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买受人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打印《存量房监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并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备案。

2.自行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共同至网签监管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买受人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网签监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监管系统打印《存量房监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并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备案。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收件

交易当事人共同持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协议》和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材料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监管资金划转

根据《监管协议》约定,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和监管系统中“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办结”的信息(二者缺一不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的结算划转。

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未按《监管协议》约定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不予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备案。

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应当收取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如需修改《监管协议》,交易当事人持身份证明和《监管协议》至网签监管窗口申请修改《监管协议》。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协议》不可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  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结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到网签监管窗口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退回至付款人账户。

(一)交易当事人经协商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双方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持身份证明、《监管协议》共同至网签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可由交易当事人单方持相关材料至网签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三)因交易房屋或土地被查封(限制)等原因造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无法办理的,可由交易当事人单方持身份证明、《监管协议》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至网签监管窗口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第十六条  本县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合作从事资金监管业务。监管银行应当与县住建局和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并为交易保证机构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规范运营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监管银行系统须与监管系统联网,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实时传递与交换。

交易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在收到网签监管窗口划转指令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的划转。

第十八条  《存量房监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可作为银行审核存量房按揭贷款首付来源的凭证。

第十九条  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监管资金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监管资金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发生的纠纷,由交易当事人自行解决,交易保证机构不介入交易纠纷。交易保证机构不承担《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以外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机构应不断健全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的资金监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划转要求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交易保证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交易资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机构、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县住建局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及机制执行资金监管,如有违反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县住建局有权暂停或撤销交易保证机构、监管银行的监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提示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导、诱导交易当事人逃避资金监管服务的,县住建局有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通报并暂停或取消存量房网签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1日起施行。


 

 

 

 

 

 

 

 

 

 

 

 

 

 

 

 

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33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