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日常维修的资金。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年初向县财政申请预拨维修专项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杜绝挤占和挪用资金。年度终了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如资金缺口,向县财政申请拨付缺口资金。
第四章 维修费用严格审批流程,小区维修由公司管理人员接到廉租房住户或公租房住户反映或物业公司反映维修问题,小区管理人员现场勘察确认,填写修繕派工单,经领导审批后交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办理结算。
第五章 监管:坚持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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