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和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将比照中央的资金分配办法,以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因素,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各市县资金使用进度、报表资料报送质量等情况,相应增加或减少分配资金。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和省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修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详见附件4),具体工作程序按照《福建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闽财综〔2017〕1号)组织实施,并撰写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5)。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附后报表说明,如实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各县(市)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报表、资料、文字说明材料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连同绩效评价报告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各县(市)上报的报表、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汇总盖章后的分县报表、资料及审核情况说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报送的市县,视同自动放弃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五、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县申报资料后,应向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区市以及所辖各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并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3)。
(三)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若提供电子版数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盖章的纸质材料复印件;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因提前开工导致“四证”不齐的项目,应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4)以及绩效评价的评分依据等有关材料。
(五)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六、有关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报表以本通知为准。《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 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