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2/14 15:04:04 浏览次数:816 发布机构: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